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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来源: 联络二科 编辑: jtzx 发布时间: 2023-07-21 16:12:42
灵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第一章 总 则
第 一 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促进 我县经济结构调整、产业转型升级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灵丘县行政区域外企业、个人和其它 经济组织,在灵丘合资、合作、独资、收购、兼并、无形资产投 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,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 业。本县内企业、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,在本县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。
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、省、市产业政策(主要参考 《大同市2017年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》以下简称“指导 目录”),重点鼓励围绕“六新”(新基建、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 装备、新产品、新业态)标准招商以下产业:战略性新兴产业(信息技术应用创新、大数据、半导体、碳基新材料、生物基新材料、特种金属材料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、煤机智能制造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、现代生物医药和大健康、通用航空、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),传统优势产业提质(矿产品精深加工)、精密制造铸造、文化产业、旅游产业、现代服务业、有机农业、轻工业、现代物流业和本县现有优势产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产业等。
第二章 土地、财政政策
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
1. 来本县投资的企业用地,优先纳入供地计划,优先安排 用地指标,优先办理用地手续,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,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。
2. 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配置政策。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 应方式,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、租让结合、先租后让、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取得土地。
3. 对省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, 以农、林、牧、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,在确定土地出 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《标准》的70%执行。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、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,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。
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符合《大同市招商引资重点产 业指导目录(2017年)》(以下简称“指导目录”),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,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、5亿元以下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项目,当年完成土地、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%以上 的企业,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%的比例,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
1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,所需生产厂房县政府采取“一企一策”的方式予以优 惠: 一是政府代建,3-5年内企业租用,3-5年期满企业以成 本价回购,之前所交租金折算成回购款;二是自主建设,县政府根据厂房建设投资程度给予补贴。
2. 凡进入灵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项目,每亩投资强度 500万元以上的,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5万元;每亩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,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10万元。
第七条 新上项目地方税收贡献奖励
1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、实缴注册资 本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,自纳税起,前两年按县级留存部 分的100%予以奖励,后三年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%予以奖励。在本县年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2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电子商务项目,经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,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%予以奖励。
3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项目,且实 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,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%予以奖励。
第八条 对引资者的奖励。为本县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、投 资大、效益好企业的中介人(即中间人),不论何种身份,在引 进项目投产达效后,按引进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,10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,5- 10亿元奖励50万元,1-5亿元奖励10万元。
第九条 设立委托招商专项经费。全面创新招商引资管理体 制和招商方式,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外来投资工作,县招商引资中 心与国(境)内外有一定知名度、行业影响力或有招商引资成功 经验的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签订委托招商协议,开展促 进外来投资等活动。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委托招商专项经费,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。
第三章 总部经济政策
第十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给予资金奖 励。其中,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,奖励1500万元;实收资本 5- 10亿元的,奖励1000万元;实收资本1-5亿元的,奖励500 万元。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,第一年支付40%,第二年、第三年分别支付30%。
第十一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租用、购置、 新建办公用房的,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,综合型 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,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。
第十二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自开业年度 起,前两年按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%标准给予奖励, 后三年按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%标准给予奖励;自获利年度起,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%标准给予奖励,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%标准给予
奖励。
第十三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高级管理人 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本县第一次购买商品房、汽车或参加专业培 训的,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% 予以奖励;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,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。
第十四条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,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;注册资本1 亿元以上;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%, 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 6亿元;辖区以外投资控股企业对在本县的总部企业税收贡献率超过30%。
第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、知名跨国公司、国内大型企 业在本县设立研发中心、实验室等研发机构,按照“ 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在投资补助、土地使用、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
第十六条 金融支持。完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,构建中小企 业信用融资平台,由县政府、银行、企业共同出资组建,破解企 业融资难问题。县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、企业融资风险补
偿基金,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、规模扩张,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、创新项目规模化,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资本 市场实现共赢。合理引导金融机构,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。
第十七条 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。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(含 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)、“新三板”挂牌。对落地在 本县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,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开始,每年奖励 100万元(以两年为限),加上上市后的奖励,最高达500万元。 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,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(以两年为限)。
第五章 新经济发展政策
第十八条 特别鼓励发展新经济。“互联网+”、物联网、云 计算、电子商务,智能制造、大规模定制化生产,以及适度规模 经营的家庭农场、股份合作制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新兴产业和业态,特别予以鼓励。
第十九条 放宽新经济市场准入。放宽企业名称限制,支 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。放宽住所 登记限制,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“一址多照”、“一照多址”解 决“住所”登记问题。放宽经营范围限制,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。
第二十条 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%的新经济企业,销售收入5000 万元至2亿元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%的新经济企 业,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%给予补贴,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、研发投入占销售 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%的新经济企业,按照“ 一事一议”原
则确定补贴比例。
第二十一条 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,每年给予5—30万元财政补贴。
第六章 优质服务事项
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, 一条龙服务。为兴 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建立报建绿色通道,实施项目化、清 单化管理,由招商引资中心、项目推进中心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、落地、投产运营以及后续服务,为项目落地、投产、达效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。
第二十三条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、省、 市重点项目库,寻求国家、省、市政府政策倾斜、资源支持、资金扶持,推动项目建设。
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。除国家法 律、法规和省、市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,对各类县级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能免全免,能减全减,任何单位不得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收费。
第二十五条 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。按照“非禁即入、非禁即准”原则,对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项目,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 以独资、参股、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,对 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,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,如 基础设施建设、生态环保、交通运输、能源等,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 一 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促进 我县经济结构调整、产业转型升级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灵丘县行政区域外企业、个人和其它 经济组织,在灵丘合资、合作、独资、收购、兼并、无形资产投 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,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 业。本县内企业、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,在本县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。
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、省、市产业政策(主要参考 《大同市2017年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》以下简称“指导 目录”),重点鼓励围绕“六新”(新基建、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 装备、新产品、新业态)标准招商以下产业:战略性新兴产业(信息技术应用创新、大数据、半导体、碳基新材料、生物基新材料、特种金属材料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、煤机智能制造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、现代生物医药和大健康、通用航空、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),传统优势产业提质(矿产品精深加工)、精密制造铸造、文化产业、旅游产业、现代服务业、有机农业、轻工业、现代物流业和本县现有优势产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产业等。
第二章 土地、财政政策
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
1. 来本县投资的企业用地,优先纳入供地计划,优先安排 用地指标,优先办理用地手续,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,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。
2. 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配置政策。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 应方式,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、租让结合、先租后让、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取得土地。
3. 对省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, 以农、林、牧、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,在确定土地出 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《标准》的70%执行。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、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,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。
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符合《大同市招商引资重点产 业指导目录(2017年)》(以下简称“指导目录”),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,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、5亿元以下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项目,当年完成土地、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%以上 的企业,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%的比例,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
1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,所需生产厂房县政府采取“一企一策”的方式予以优 惠: 一是政府代建,3-5年内企业租用,3-5年期满企业以成 本价回购,之前所交租金折算成回购款;二是自主建设,县政府根据厂房建设投资程度给予补贴。
2. 凡进入灵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项目,每亩投资强度 500万元以上的,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5万元;每亩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,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10万元。
第七条 新上项目地方税收贡献奖励
1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、实缴注册资 本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,自纳税起,前两年按县级留存部 分的100%予以奖励,后三年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%予以奖励。在本县年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2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电子商务项目,经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,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%予以奖励。
3. 符合“指导目录”的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项目,且实 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,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%予以奖励。
第八条 对引资者的奖励。为本县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、投 资大、效益好企业的中介人(即中间人),不论何种身份,在引 进项目投产达效后,按引进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,10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,5- 10亿元奖励50万元,1-5亿元奖励10万元。
第九条 设立委托招商专项经费。全面创新招商引资管理体 制和招商方式,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外来投资工作,县招商引资中 心与国(境)内外有一定知名度、行业影响力或有招商引资成功 经验的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签订委托招商协议,开展促 进外来投资等活动。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委托招商专项经费,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。
第三章 总部经济政策
第十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给予资金奖 励。其中,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,奖励1500万元;实收资本 5- 10亿元的,奖励1000万元;实收资本1-5亿元的,奖励500 万元。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,第一年支付40%,第二年、第三年分别支付30%。
第十一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租用、购置、 新建办公用房的,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,综合型 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,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。
第十二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自开业年度 起,前两年按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%标准给予奖励, 后三年按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%标准给予奖励;自获利年度起,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%标准给予奖励,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%标准给予
奖励。
第十三条 对在本县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,高级管理人 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本县第一次购买商品房、汽车或参加专业培 训的,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% 予以奖励;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,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。
第十四条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,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;注册资本1 亿元以上;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%, 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 6亿元;辖区以外投资控股企业对在本县的总部企业税收贡献率超过30%。
第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、知名跨国公司、国内大型企 业在本县设立研发中心、实验室等研发机构,按照“ 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在投资补助、土地使用、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
第十六条 金融支持。完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,构建中小企 业信用融资平台,由县政府、银行、企业共同出资组建,破解企 业融资难问题。县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、企业融资风险补
偿基金,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、规模扩张,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、创新项目规模化,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资本 市场实现共赢。合理引导金融机构,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。
第十七条 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。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(含 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)、“新三板”挂牌。对落地在 本县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,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开始,每年奖励 100万元(以两年为限),加上上市后的奖励,最高达500万元。 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,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(以两年为限)。
第五章 新经济发展政策
第十八条 特别鼓励发展新经济。“互联网+”、物联网、云 计算、电子商务,智能制造、大规模定制化生产,以及适度规模 经营的家庭农场、股份合作制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新兴产业和业态,特别予以鼓励。
第十九条 放宽新经济市场准入。放宽企业名称限制,支 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。放宽住所 登记限制,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“一址多照”、“一照多址”解 决“住所”登记问题。放宽经营范围限制,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。
第二十条 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%的新经济企业,销售收入5000 万元至2亿元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%的新经济企 业,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%给予补贴,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、研发投入占销售 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%的新经济企业,按照“ 一事一议”原
则确定补贴比例。
第二十一条 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,每年给予5—30万元财政补贴。
第六章 优质服务事项
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, 一条龙服务。为兴 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建立报建绿色通道,实施项目化、清 单化管理,由招商引资中心、项目推进中心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、落地、投产运营以及后续服务,为项目落地、投产、达效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。
第二十三条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、省、 市重点项目库,寻求国家、省、市政府政策倾斜、资源支持、资金扶持,推动项目建设。
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。除国家法 律、法规和省、市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,对各类县级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能免全免,能减全减,任何单位不得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收费。
第二十五条 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。按照“非禁即入、非禁即准”原则,对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项目,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 以独资、参股、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,对 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,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,如 基础设施建设、生态环保、交通运输、能源等,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对我县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 的重特大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、高新技术型、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“一企一策”、“一事一议”,享受特殊优惠政策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的国家、省、市明文规定 的政策措施,投资企业同等享受。上述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,按照企业自主选择、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灵丘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